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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2010修改)


  (十二)未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的。

  第七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10分:

  (一)发生重伤1人生产安全事故的,或者发生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未在产品包装、质量证明书或产品合格证上标明《制造许可证》编号及有效日期的;

  (三)设备出厂时,未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

  (四)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未在设备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的;

  (五)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少于2人,或无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检查员的;

  (六)对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电梯,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或者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未在6个月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的;

  (七)计量器具未检定或超出检定有效期使用的;

  (八)对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作业人员上岗未随身携带证件,或者作业人员违章操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档案管理不善,缺少相关工作记录的;

  (十)施工方案与本工程内容不符,或者施工方案未按照深圳市《电梯安装改造大修工程施工方案编制规范》(SZDB/Z 20-2009)编制的;

  (十一)维护保养项目低于《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要求的;

  (十二)使用单位未在轿厢内张贴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和电话,维护保养单位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维修值班电话在连续10分钟内无法接通的;

  (十三)维修或者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单台故障率达到3次/月以上(人为故障除外),被电梯用户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十四)因维护保养单位责任造成所维护保养的电梯年检有效期过期1个月以上的;

  (十五)所维护保养的电梯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十六)未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实施处理的。

  第八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5分:

  (一)工作记录填写不规范,存在缺项未填和冒名签字等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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