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死亡2人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发生死亡事故隐瞒不报的;
(四)向无《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书的;
(五)超越许可范围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电梯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开展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活动的;
(七)单位基本条件未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八)单位质量管理制度不完善,经责令改正逾期未改的;
(九)制造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制造的产品的;
(十)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
(十一)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电梯过程中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假冒伪劣的材料、部件、元件、附(配)件的;
(十二)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的电梯经监督检验(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到本单位业务量8%的。
第六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20分:
(一)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重伤或困人事故隐瞒不报的;
(二)发生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安装、改造、维修电梯前未办理施工告知手续的;
(四)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将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电梯交付使用的;
(五)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单位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发生变更未办理备案,或者单位名称发生变化未在1个月内申请换发新证的;
(六)制造单位制造场所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重新取得许可继续从事制造活动的;
(七)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的电梯经监督检验(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本单位业务量3%的;
(八)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现场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九)作业人员未取得具有相关作业项目的有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无证上岗的;
(十)单位档案管理不善,无相关工作记录,或者检查时未能在单位办公场所现场提供工作记录的;
(十一)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未制定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现场不能提供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