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
(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二○○八年一月十六日发布,根据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的通知修改,二○一○年五月七日以深市监规[2010]10号公布修后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电梯安全管理,规范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等行为,保证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广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
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等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等行为的单位(统称电梯生产单位)。
第三条 电梯生产单位年度遵章守法的总分为100分,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安全监管中确认违章的,则扣除相应分数。一次违章扣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30分、20分、10分、5分四种。
从每年1月1日起计算至12月31日为一个扣分周期,每个扣分周期内违章扣分累计计算。每个扣分周期内所余分值大于70分者为合格,小于或等于70分者为不合格。
第四条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负责全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对电梯生产单位监督检查和扣分、对被扣分人进行约谈及通报、接受被扣分人的投诉)。
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实施对在本辖区工商注册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监督检查及扣分工作。
第二章 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细则
第五条 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扣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