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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二十九、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执行扣分时,若被扣分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确认,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应记录有关情况并实行留置送达。”

  三十、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被扣分单位对扣分有异议的,可自被扣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实施扣分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提出书面申诉。”

  三十一、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对扣分的调查取证情况存在争议的,由实施扣分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查实确属证据不足的,应取消或变更扣分记录,并书面通知被扣分单位。”

  三十二、第十六条修改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电梯生产单位扣分分值已满20分的,应以通知形式书面告知电梯生产单位并对其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训诫。”

  三十三、第十七条修改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每年通过报纸、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通报在一个扣分周期内不合格单位名单。”

  三十四、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电梯生产单位在一个扣分周期所余分值在60-70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3个月内整改。”

  三十五、第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一个扣分周期内所余分值不足60分或者连续两个扣分周期内被扣分值超过30分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6个月内整改。”

  三十六、第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整改完成后,该单位的整改情况必须经过整改复查,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上的管理人员必须参加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法规培训和考核。”

  三十七、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本办法由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根据本通知做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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