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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修改《深圳市电梯生产单位违章扣分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十八、第七条第十一项修改为:“维护保养项目低于《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要求的;”

  十九、第七条第十二项修改为:“使用单位未在轿厢内张贴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和电话,维护保养单位未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者维修值班电话在连续10分钟内无法接通的;”

  二十、第七条第十三项修改为:“维修或者维护保养后的电梯单台故障率达到3次/月以上(人为故障除外),被电梯用户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二十一、第七条第十四项修改为:“因维护保养单位责任造成所维护保养的电梯年检有效期过期1个月以上的;”

  二十二、第七条增加一项,为第十五项,修改为:“所维护保养的电梯经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二十三、第七条第十六项修改为:“未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或者接到故障通知后未在30分钟内赶赴现场实施处理的。”

  二十四、第八条第四项修改为:“维修保养合同到期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解除维修告知手续的;”

  二十五、第八条第六项修改为:“电梯使用单位存在未张贴安全提示和警示标志、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违法行为,未书面督促电梯使用单位改正,或者电梯使用单位自收到书面通知5个工作日内未改正、未立即向所在辖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报告的;”

  二十六、第九条修改为:“电梯生产单位监督检查工作,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各辖区分局具体实施。对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违法行为的单位,可重复进行监督检查。”

  二十七、第十一条修改为:“违章扣分表格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扣分表格应列明扣分原因、扣分值、违章地点、时间、被扣分单位、整改期限等内容。”

  二十八、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执行扣分时,扣分表格一式两份,由被扣分单位负责人签名确认,一份由实施扣分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录入档案并上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另一份交被扣分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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