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各市场监督管理分局负责实施对在本辖区工商注册的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监督检查及扣分工作。”
七、第五条第五项修改为:“超越许可范围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电梯的;”
八、第五条第六项修改为:“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开展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活动的;”
九、第五条第十项修改为:“安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制造、强制报废的特种设备及相关产品的;”
十、第六条第七项调整到第五条第十二项,并修改为:“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的电梯经监督检验(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到本单位业务量8%的。”
十一、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发生死亡1人或重伤2人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重伤或困人事故隐瞒不报的;”
十二、第七条第十五项调整到第六条第七项,并修改为:“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的电梯经监督检验(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数量达到本单位业务量3%的;”
十三、第六条第八项修改为:“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现场未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的;”
十四、第六条第十一项修改为:“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活动未制定施工方案,或者施工现场不能提供施工方案,或者未按施工方案施工的;”
十五、第七条第四项修改为:“安装、改造、维修施工单位未在设备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的;”
十六、第七条第六项修改为:“对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电梯,未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或者对维护保养的电梯,未在6个月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自检的;”
十七、第七条第十项修改为:“施工方案与本工程内容不符,或者施工方案未按照深圳市《电梯安装改造大修工程施工方案编制规范》(SZDB/Z 20-2009)编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