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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学生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应在递送书面申诉书时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一)学生所在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作出的申诉复查决定原件。
  (二)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或纪律处分决定书或退学处理决定书原件。
  (三)学生本人的身份证明、学籍证明、住所地、家庭住址 、通讯联系方式。
  学生未提交齐上述规定的申诉材料经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不补正的,视为未提出申诉。
  第十条 学生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的,代理人应出具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 学生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后,符合申诉条件的,四川省教育厅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四川省教育厅受理学生申诉后,通知被申诉学校,学校在接到通知五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上报学生处理(处分)材料案卷。
  第十三条 学生行政申诉处理期间,学校处理(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十四条 四川省教育厅在收到第九条规定的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如下处理决定:
  1、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处理(处分)恰当、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维持原处理结果;
  2、主要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处理(处分)不当、不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撤销处理决定并可责令学校限期重新作出处理决定。
  所依据的学校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准,并责令学校对其规章制度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四川省教育厅申诉处理决定以书面形式送达申诉人和被申诉学校。送达方式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
  第十六条 四川省教育厅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四川省教育厅在接到撤回申诉书面材料后,停止申诉的审查、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省内成人高等学校、经批准承担研究生培养任务的科研机构的学生对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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