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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的通知
(川教〔2010〕66号)


各普通高等学校、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保障和监督普通高等学校有效实施管理,依法保障学生合法受教育权利,四川省教育厅制定了《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并告知学生。

  附件: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

四川省教育厅

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普通高等学校有效实施管理,依法保障学生合法受教育权利,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申诉是指学生向学校提出复查申诉和学生对复查决定不服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
  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依法受理学生提出的复查申诉,四川省教育厅依法受理本省行政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提出的行政申诉。
  第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不服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决定、纪律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决定,可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复查申诉。
  第四条 学校作出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决定,应严格遵守法定程序,一人一卷建立材料案卷,保存事实证据和学生申辩陈述材料的原件。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应专门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办公场所,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组成情况 ,并告知学生。
  第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决定、纪律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决定,应送达学生本人。
  第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对取消学生入学资格决定、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和退学处理决定作出的复查决定,应送达申诉学生。
  第八条 学生不服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可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教育厅提出行政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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