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联户沼气工程。以养殖农户为核心,以相邻几户为单元,建设沼气池,配套进行改厕、改厨,通过输气管道实现集中供气。
4、农村沼气乡村服务网点。村级沼气服务网点建设一处固定服务场所,新建一个原料发酵贮存池,配备一套进出料设备、检测设备和维修工具,购置一批沼气配件。每个网点至少配备1名技术服务人员,负责300-500户沼气池的维护维修、沼液沼渣进出料、综合利用和安全使用技术指导等服务工作。
5、农村沼气县级服务站。依托现有社会化服务机构或县级农村能源办,建立自主经营、自主服务、自负盈亏的农村沼气县级服务站,主要配备沼气技术巡回服务多媒体车、大功率远程进出料车、应急处理专用摩托车、培训和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场地及工具、维修工具盒检测仪器、“一站式”服务业务用房。
6、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工程。每处建设畜禽粪污处理沼气工程一座,主要包括发酵池、贮气柜、沼气利用设施等。具体建设内容和标准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部门的批复执行。因地制宜地推广“能源生态型”、“能源环保型”沼气工程建设模式和“三沼”综合利用技术,促进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推进农畜结合的高效循环农业发展,促进农业增效。
四、资金筹措
农村沼气工程建设资金由中央财政、地方财政和受益农户共同承担。
(一)农村户用沼气。2008年尚未实施的农村户用沼气,中央补助800元/户,享受西部地区政策县中央补助1000元/户(资金已在以前年度安排);2010年新建农村户用沼气中央补助1200元/户。地方承担部分,省财政补助640元/户,县财政补助160元/户,受益农户承担不得超过500元/户(农户可投工投劳折算)。市级对3个县不承担配套资金。
(二)养殖小区和联户。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养殖小区和联户沼气工程,除中央补助外,受益农户承担不超过500元/户,省、县比照户用沼气标准分别承担640元/户和160元/户。市级对3个县不承担配套资金。
(三)乡村沼气服务网点。2008年尚未实施的乡村沼气服务网点(资金已在以前年度安排),以及2010年新建乡村沼气服务网点,除中央补助外,地方承担部分,省级每个补助4000元,其余部分由服务实体或项目村承担。
(四)农村沼气县级服务站。按照国家发改委安排的投资,每个县级服务站投资标准为60万元,争取中央补助15万元,省级补助15万元,其余资金由县(区)财政和服务站自筹。
(五)畜禽养殖场大中型沼气。大中型沼气每处争取中央补助资金占项目总资金的40%左右,省财政给予定额补助,其余资金由项目建设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