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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文件;
  (三)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四)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五)项目经费财务决算报告或财务审计报告;
  (六)与项目成果有关的重要数据、技术资料、专利、专著、论文和照片资料等;
  (七)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包括用户报告、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技术检测报告、有关经济指标证明等)。
  第十二条 科技计划项目经费决算应客观反映该项目总经费以及市卫生局拨款经费、归口管理单位配套经费、自筹经费等各项资金到位的情况,对照项目合同书预算科目的要求,反映拨款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

第五章 项目验收的结论及后续管理

  第十三条 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结题和不通过验收。
  (一)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到位且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基本完成项目合同确定的技术指标是指项目实现的技术指标与合同任务指标有较小差距,且涉及安全、卫生、食品和药品等特殊行业项目的技术指标不低于国家标准规定的指标。
  (二)凡有下列情况的,可按结题处理:资金使用规范,按照合同要求做了大量研究与探索工作,但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研发内容和目标的项目,可按结题处理。
  要求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十一条(一)至(七)项规定的相关材料,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市卫生局;市卫生局经过咨询专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每半年汇总一次,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下发项目结题通知。
  (三)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通过验收:
  1. 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与合同规定有较大差距的;
  2.擅自修改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3.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作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4. 提供的验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
  5. 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6. 配套经费不落实的。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专家组的验收意见持有异议的,应当在验收结束之日起15日内,书面向市卫生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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