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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七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参与单位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与项目或与项目承担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能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

第三章 项目验收的内容与方式

  第八条 项目验收以签订的《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为基本依据。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内容,包括技术、经济指标的完成等情况;
  (二)项目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情况及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
  (三)项目合同书确定的项目总经费、市卫生局拨款经费、归口管理单位配套经费及自筹经费的到位情况,项目经费的实际支出情况以及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情况。
  第九条 项目验收方式分为会议验收、通讯验收等方式。
  会议验收是指由验收专家组采用会议形式,通过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质询等程序,讨论并形成验收意见。
  通讯验收是指由主持验收单位组织专家通过采用函件形式对项目的验收材料进行审核,由专家组组长综合各专家的意见,形成项目的验收意见。申请通讯验收的,应当提供完成合同规定指标要求的技术检测报告等证明材料。
  所有需要验收项目的单位提交相关验收材料后,由市卫生局审核同意后,组织验收。

第四章 项目验收的时间与程序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书规定完成日期后三个月内向市卫生局提出项目验收申请,不能如期验收的应事先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书面报告,报市卫生局同意后可延期验收,延期验收时间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一年。
  对因项目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或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或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项目需要终止或撤消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归口管理单位提交项目终止或撤消的书面报告,经项目归口管理单位签署意见后报送市卫生局;市卫生局经过咨询专家后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并对处理的项目每半年汇总一次,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审定后下发项目撤消或终止通知。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验收需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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