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卫生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甬卫发〔2010〕59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文卫局、社管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五日
附件:
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加快推进医学科技成果转化。根据《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8〕6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市卫生局批准立项、签订《宁波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的科技计划项目,在完成合同任务后,均应按本办法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保障科技项目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卫生局是市医学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管理和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第五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领域的专家、财务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一般5-7人,其中相关技术领域专家不得少于3人,财务、管理专家各1人。验收专家在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库中选取,也可聘请其他专家,但新增专家需纳入卫生行政部门专家库进行管理。
第六条 项目验收专家职责是:技术专家主要对项目合同书规定的技术内容和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财务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经费到位和使用管理情况以及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价;管理专家主要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项目的组织实施情况进行评价。
项目验收专家应认真阅读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实地考察,收集和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
项目验收专家对被验收项目的技术内容负有保密责任,对被评定的技术资料,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组织验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审核,确有必要的,组织验收单位应当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定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