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购进管理,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
《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购进药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本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药品零售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当对购进药品质量负责,质量管理机构或者质量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履行《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职能。
第五条 药品零售企业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深圳市药品行业从业人员上岗证》,方可从事质量管理、药品检验和验收工作。
第二章 药品购进的管理
第六条 已取得药品零售连锁许可的药品经营企业,总部对企业(包括连锁门店)全部购进药品质量承担责任,总部应当为各连锁门店统一配送药品,连锁门店不得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购进药品。
第七条 未取得药品零售连锁许可的药品经营企业对其(包括分支机构)全部购进药品质量承担责任。
未取得药品零售连锁许可的药品经营企业为各分支机构统一配送药品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药品统一配送方案报市药品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本办法实施之后新设分支机构的,应当在申办分支机构《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办理前述备案手续。
自备案之日起,分支机构药品购进参照连锁门店进行管理;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分支机构药品购进按照非零售连锁的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