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药监规〔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深药监安〔2004〕12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食药监办〔2005〕13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指导规范》的通知(深食药监办〔2006〕93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食药监办〔2006〕106号)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6年10月8日 深食药监办〔2006〕106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药品购进管理,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保证药品质量,保障用药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