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招生办法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实行“两个统一”的原则,即适龄儿童少年户籍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一致、并单独立户;适龄儿童少年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址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实际居住地址相一致。对婚后无住房一直随父母或岳父母三代同住一处的家庭,其第三代适龄儿童少年中可照顾一名在实际居住地的学区学校入学。因其他情况造成户籍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少年,须在实际居住地就近入学。
(二)凡户籍在我市,年满6周岁(2004年8月31日及此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凭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学区内所属学校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小学适龄儿童办理入学报名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房产证;
4、儿童出生医学证明;
5、儿童预防接种证(须经疫苗接种地点查验盖章);
6、学前教育报告单。
(三)小学毕业生升初中由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集体报名;户籍与实际居住地在本行政区,未在本行政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回本行政区升学,在规定时间内到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单独报名。小学毕业生升初中报名须出具以下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
2、户口簿;
3、房产证;
4、小学完成证书(或学籍证明)。
(四)适龄儿童少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凭相关证明材料,与本行政区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同等义务教育入学政策。
1、适龄儿童少年父母中一方户口不在我市市区,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另一方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2、适龄儿童少年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父母均为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公派出国人员,其子女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本行政区内并实际居住。
4、在我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子女,在本行政区内实际居住。
(五)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公办学校应按照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学区范围和招生计划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拒绝接收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三县聋哑儿童少年原则上在本县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盲和弱智儿童少年在学区内就近随班就读。市区盲和聋哑儿童少年在合肥特殊教育中心就读,弱智儿童少年在学区内就近随班就读或在本区的“弱智儿童辅读班”就读。
(六)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入学。有条件的县区对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入学实行“划片、就近、免试”。如县区现有教育资源一时难以接受较多的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入学,可采取保留定点学校的方式,接受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入学。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责任。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携带在我市经商证明或务工证明(均要求1年及以上)、暂住证(暂住1年及以上)、户口簿和身份证,统一到暂住证所在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名登记手续。符合条件的由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安排在进城务工农民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定点学校就读。各县区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逐步增加定点学校的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