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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关于2010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合肥市教育局关于2010年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指导意见
(合教〔2010〕100号)


各县区教育局、开发区教育主管部门,有关市属学校、高校附中、民办学校:
  根据《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全市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坚持义务教育的公益性、普惠性原则;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立足办好每一所学校为目标,保障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平等接受教育的机会;端正办学指导思想,牢固树立依法治教、依法办学的意识,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依法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统一协调,顺利实施2010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市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方东玲
  副组长:姜昌根 谢克联 毛洪亮
  成 员:唐平生 李仲生 刘小松 王有宏 夏家龙
  陈和平 杜忠厚 王家华 罗 伟 阮铜华
  吴庆防 李志平 沈 昊 崔 扬 朱迎友
  张承冲
  各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成立相应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领导机构。
  三、明确职责
  (一)市教育局统筹管理和协调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二)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县区政府(管委会)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制定相应具体实施方案。
  (三)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确定本区域内学区划分等工作,确保辖区内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按时入学。
  (四)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县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相关信息,加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学校和家庭、社会之间的相互沟通与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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