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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指导规范》的通知(2010重新发布)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药监规〔2010〕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2002年-2006年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的要求,我局对原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做了必要修改。现决定将《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本次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自重新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原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原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2年-2006年期间制定发布的关于药品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此次清理的规范性文件中涉及机构名称和职责调整的,遵照《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9〕100号)有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重新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1.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深药监安〔2004〕12号)

  2.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食药监办〔2005〕13号)

  3.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指导规范》的通知(深食药监办〔2006〕93号)

  4.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零售企业药品购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深食药监办〔2006〕106号)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指导规范》的通知
(2006年9月8日 深食药监办〔2006〕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保障人体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指导规范》。现予印发,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指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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