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所使用的放射性药品,必须向依法取得《放射性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放射性药品经营单位采购。
第三十九条 药品使用单位购买麻醉药品注射剂实行计划制管理,购买麻醉药品其他剂型和精神药品实行备案制管理。
药品使用单位购买麻醉药品注射剂的,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一年度的购用计划表(一式三份)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批准后,到合法的麻醉药品经营单位购买。
药品使用单位因医疗用药的增加需要增购麻醉药品注射剂的,应提交增购申请报告(说明增购的理由)、单位介绍信、购用计划表(一式三份),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增购。
第四十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采购医疗用毒性药品。
第四十一条 药品使用单位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将上一年度购买和使用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情况报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十二条 药品使用单位对于麻醉药品应当实行“五专”管理:
(一)专人负责:药品使用单位应以文件形式确定麻醉药品专管员。专管员负责管理麻醉药品及帐册、逐日消耗登记,处方分类装订,保存等工作。药房麻醉药品应做好交接班记录,做到帐物相符,手续清楚。药学部门负责人负责麻醉药品的监管、检查工作。
(二)专柜加锁:麻醉药品应选用结构坚固、安全保险的铁柜存放,双人双锁保管,专柜不得混放其他类药品;
(三)专用帐册:是指专门用于登记麻醉药品出入库的帐本,专帐应载明麻醉药品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入库数量、入库日期、验收结论、入库验收人签名、出库数量、出库日期、领药科室、发药人签名、领药人签名。做到双人发货、双人复核。
(四)专册登记:应建立麻醉药品消耗登记表册,每日逐方进行登记。专册应载明每张麻醉药品处方的麻醉药品品名、剂型、规格、批号、数量、患者姓名、使用科室、使用时间、医师姓名、发药人和领药人签名,麻醉药品注射剂应载明空安瓿回收情况。不同品种、规格、剂型的麻醉药品应分别建立消耗登记表册。
(五)专用处方:药品使用单位应印制红色麻醉药品专用处方。处方应书写完整,字迹清楚,药品名称一律不得简化。专用处方应载明患者姓名、年龄、性别、诊断、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用量、医师签名、调配人签名、核对人签名等。住院患者的处方应载明科室、床号;门诊患者的处方应载明地址或联系电话;持“麻醉药品专用卡”的癌症患者的处方应载明麻醉药品专用卡卡号。专用处方保存3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