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科技局关于2010年度宁波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工作的通知
(甬科计[2010]10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五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市各有关部门,在甬高校、科研院所:
为做好2010年度宁波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根据《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将2010年度科学技术奖励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要求
按照《宁波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要求推荐科技创新特别奖、科技创新推动奖、科学技术进步奖。
1、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署名纠纷的项目不得推荐;推荐项目的真实性由项目申报者负法律责任,推荐单位负责把关审核。
2、由高校和科研院所申报的技术开发类成果,须提交技术转让合同或与企业合作开发的合同,并提供企业付给高校或科研院所的技术转让费或版权等有关凭证,在此基础上,合作企业提供项目有关的经济效益证明。
3、涉及国防和国家安全的专用项目不在推荐之列。军民通用项目,可以推荐。
4、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或浙江省科学技术奖的,不再推荐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二、推荐程序及材料
(一)科技创新推动奖和科技创新特别奖
1. 被推荐人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主管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途径推荐。
2.各推荐单位以科技创新特别奖1名,科技创新推动奖2名限额推荐。
3.推荐书10份,其它有关证明材料1份。推荐书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主管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盖章。
4. 材料要求:市科技创新特别奖推荐材料重点突出在科学技术进步方面所取得的成绩,以及由技术创新所带来的显著经济效益;市科技创新推动奖材料重点突出在促进区域、企业科技进步和科技创新活动中的推动和组织作用。
(二)科技进步奖
1.申报单位在网上申报后,经各推荐单位[县(市)区推荐单位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由推荐单位填写推荐意见后,在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同时,从推荐系统中打印推荐材料书。推荐书1份,附件材料1份。网上申报材料和书面申报材料应一致。
2.推荐单位在报送推荐书面材料时,需提供项目汇总表一份,汇总表盖推荐单位公章。
3.项目推荐书不要另加封面。附件材料需有注明项目名称和项目完成单位的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