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重新发布《关于印发<深圳市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药品监督信息员的行为,加强对我市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药品监督信息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药品监督信息员的行为,加强对我市药品市场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药品监督信息员(以下简称信息员)是指由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药监部门)聘任的协助市药监部门从事药品市场信息收集等工作的志愿人员。

  第三条 市药监部门负责信息员的培训和聘任。

  市药监部门培训相关人员时,不得收费。

  第四条 信息员从以下人员中选聘:

  (一)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中具有一年以上行政管理工作经验的在职人员;

  (二)药品使用单位中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相关专业)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三)药品经营企业中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品质量管理人员。

  第五条 市药监部门应当组织拟聘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及相关药品知识培训。培训合格的,由市药监部门与其签订聘用协议,颁发聘书。信息员聘用期为两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作为信息员人选:

  (一)无业人员;

  (二)有违法违纪行为记录的;

  (三)有销售、使用假劣药品行为记录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相关工作的。

  第七条 信息员应当熟悉国家及省、市药品监督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信息员应当完成市药监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药品管理法律、法规;

  (二)向市药监部门反映模范遵守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的典型事迹;

  (三)向市药监部门反映并举报有关单位的违法经营行为;

  (四)向市药监部门提出有关药品监督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五)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并及时向市药监部门报告。

  第九条 信息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药监部门予以解聘:

  (一)聘任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不按规定参加业务培训的;

  (三)调离相关工作岗位的;

  (四)不履行相关职责的。

  信息员被解聘后,市药监部门应当收回聘书。

  第十条 信息员不得以市药监部门的名义,从事与本办法规定职责无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市药监部门每半年召开一次信息员工作报告会,有关信息员应当参加。

  第十二条 市药监部门应当对举报人员及举报信息保密。

  第十三条 信息员协助市药监部门从事药品市场信息收集工作,不领取报酬。

  第十四条 市药监部门对有突出成绩的信息员进行表彰或奖励。具体表彰和奖励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保障人体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指导规范》。现予印发,自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深圳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指导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医疗器械使用管理,保障人体使用医疗器械安全、有效,根据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市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对医疗器械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条 深圳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医疗器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主管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医疗器械使用违法行为。

第二章 机构、制度与人员

  第四条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应根据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和规模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管理部门或专门人员,全面负责医疗器械的采购、验收、保管等质量管理工作。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