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其他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领域的各级主管部门要在系统内开展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目标管理,按照年节电(节能)3%以上的要求开展工作。要加大公共机构节能产品的使用,重点做好空调、电脑、照明等方面的节能改造,其中节能灯覆盖率争取达到100%。各主管部门要对各个公共机构编制节能规划,实施能耗定额和限额管理,财政部门根据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积极推进全民节能行动。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周、能源短缺体验日、节能全民行动等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配合新闻媒体做好节能专题宣传,推出一批典型企业、典型经验;在全社会倡导健康、文明、节俭、适度的消费理念,引导消费方式的转变,强化全社会节能意识。
六、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保障
1、强化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按照“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进度,将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各重点用能企业,重点污染源,进一步强化对各县(市)区政府、市直部门和重点用能企业的考核工作,严格执行节能减排“一票否决”,兑现奖惩措施。
2、加强节能减排监测和核算工作。完善节能减排指标体系、考核体系、监测体系建设。强化和完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体系,开展全社会能源消费季度核算工作。全面启动各县(市)区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工作,通过对各县(市)区能源统计人员的培训,协调指导开展县(市)区一级的能源平衡表的核算工作,建立能够准确反映各县(市)区能耗水平和成效的节能统计监测与节能目标评价考核体系。2010年力争在通报公布每年一次全市和各县(市)区单位GDP能耗的同时,开展季度全社会能源消费核算工作,以便客观、准确、及时的反映全市节能降耗成效。环境监测部门在每季度对重点源企业(尤其是涉及2010年减排项目的企业)进行例行监测的同时,对企业排污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测(每月不少于2次),加强对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测,监测时必须对减排企业(含污水处理厂、脱硫项目)监测其进口浓度和出口浓度。
3、加大节能减排投入。建立各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用于全市重点节能减排工程、节水工程、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循环经济、淘汰落后产能、加强节能基础工作等资金支持;推动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加大节能减排投入。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
4、加强节能减排执法体系和执法队伍建设。完善节能减排执法体系,加大节能减排执法监察力度,重点开展对重点用能单位与污染源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重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检查,逐步形成符合节能减排监察工作规律的科学运行机制。通过专业知识培训、观摩交流等多种形式,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能力、应变能力和服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