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参与普查工作有关问题协调,协助市普查办进行普查成果开发应用。
(六)市财政局负责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指导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做好本级普查经费预算;审批落实普查经费;检查督促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普查经费;对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项调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七)市民政局负责会同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做好银川全市行政区域辖区范围内地址编码等工作;负责提供全市行政区划、殡葬等有关材料;按照全区统一规定的时间冻结行政区划变动,以利于全市人口普查行政区划的明确划分;负责对乡(镇、街道)与乡(镇、街道)、村与村之间的界线有争议或划分不够明确的地方进行裁定,指导和协调各县区人口普查办公室确定适用于人口普查的临时界线。
(八)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统一规定,负责下发有利于如实申报登记出生人口的文件,与公安部门协商制定解决超计划出生人口户籍问题的政策规定,保证近年来出生人口不重不漏;组织动员基层计划生育干部参加人口普查工作。
(九)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负责制定民族成份的调查登记办法,对更改民族成份以及对“未识别民族”的鉴别提出具体意见,配合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做好少数民族地区人口普查工作。
(十)市监察局负责协助市普查办做好依法普查,负责配合市普查办做好对人口普查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十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协助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做好全市普查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工作,负责提供全市社会保障情况有关的资料,协助市人口普查办公室做好有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口普查组织、宣传、实施工作,协助做好依法普查,对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十二)市卫生局负责督促指导各级医院、防疫站等有关医疗卫生单位,向全市相应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供银川全市行政区域辖区范围内本部门掌握的出生人口接生情况和新生儿防疫接种、服用各种防疫糖丸情况以及死亡人口情况,搞准出生人口、死亡人口的登记和核对工作。
(十三)市工商局负责向市人口普查办公室提供全市范围内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单位名录等资料,负责做好全市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人口普查宣传动员工作。
(十四)市广播电视台负责制定广播、电视人口普查宣传计划,制作、播放人口普查宣传广告,及时采访、报道全市人口普查各项会议、工作进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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