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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督查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督查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2010〕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督查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深圳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和以消防安全治理为重点的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和督办力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次市容环境提升行动和以消防安全治理为重点的新一轮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的督查。

  本办法所称督查,是指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指挥部及其办公室对有关责任单位所承担的事项进行督促、催办、要求整改和查处等。

  督查形式以发放督查令为主,现场协调和电话通知督办等方式为辅。

  第三条 督查令的发放坚持实事求是、公开透明原则。督查对象对督查事项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查、复核。在复查、复核期间,督查事项不停止执行;复查、复核中发现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第四条 督查令的发放对象包括:

  (一)各区人民政府,光明和坪山新区管委会。

  (二)承担市容环境提升行动和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部门。

  (三)承担市容环境提升行动和城中村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行业单位。

  第五条 按照督查事项和办理程序的不同,督查令实行分级发放和管理,共分为三级督查令、二级督查令和一级督查令。

  三级督查令由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各督导组发出。

  二级督查令由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指挥部办公室发出。

  一级督查令由市市容环境提升行动指挥部总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签发。

  第六条 督查令的发放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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