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依法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的人员,由其所在县(市)、区公安机关和监狱、劳教机关进行普查,普查表移交县(市)、区人口普查办公室。
三、人口普查的宣传工作
(十八)各级宣传部门和人口普查机构要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将宣传贯穿于整个普查工作始终。要大力宣传《人口普查条例》,深入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工作。
(十九)各级宣传部门要组织协调新闻媒体,在人口普查登记前后,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和户外广告等多种渠道,宣传人口普查的重大意义、政策规定和工作要求,动员群众积极参加人口普查。
(二十)各级人口普查机构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好群众的思想发动工作,广泛动员社会各阶层支持参与人口普查工作。
四、普查员、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和培训
(二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记工作,由普查员承担,普查指导员负责对普查员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每个普查小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员,每个普查区至少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原则上四至五个普查小区配备一名普查指导员。
(二十二)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应当由具有初中以上文化水平、身心健康、认真负责、能够胜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员担任。
(二十三)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选调,可以从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抽调,也可以从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选任,或从社会招聘。
普查员在普查任务完成以前,不得被调动做普查以外的工作。
(二十四)借调人员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变,并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岗位。
选任和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人口普查经费中予以安排,由人口普查机构支付。
(二十五)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选调工作于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六)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的培训工作由市、县(区)人口普查机构统一组织进行,并于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经过培训并测试合格后,由人口普查机构颁发全国统一的证件。普查员入户登记以及普查指导员指导、检查工作时,必须佩带证件。
冒充普查员、普查指导员进行社会调查或者进行诈骗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