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加快本溪水洞温泉旅游度假区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本政发〔2010〕10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
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加快本溪水洞温泉旅游度假区发展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加快本溪水洞温泉旅游度假区发展优惠政策
为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温泉旅游大省的要求,推进本溪水洞温泉旅游度假区建设,市政府决定,对在度假区总体规划20平方公里范围内,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开发项目,给予以下优惠政策:
一、投资方取得土地使用权所上缴的土地出让金,扣除国家和省提留上解部分,其余收益全部用于支持度假区基础设施建设。
二、从经营之日起,投资方所上缴的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由受益财政给予前3年全额免征、后2年减半征收的返还支持。
三、免征市、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四、按照省财政和省服务业委的规定,对特色旅游景区、景点设施建设发生的金融机构贷款,给予一年期贷款利息50%-80%的贴息补助。每个项目贴息额最高不得超过2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