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吉政办发[2010]12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进一步完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提高基层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建设目标。通过三年左右的努力,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等基层组织和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基层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县乡级政府财力和人力,充分依托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应急队伍建设,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基层应急队伍体系。
二、建立健全基层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一)加强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的通知》(吉政办明电 〔2010〕50号)要求,以公安消防队伍为依托,组建 “一专多能”的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队伍职责,配备必要的物资装备,加强与专业队伍互动演练,提高队伍综合应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