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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成果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4)监督检查方面:是否建立相关监督检查制度,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许可核实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依法予以处理;监督检查案卷是否立卷归档等。
  2.精简项目执行情况,具体包括:
  (1)取消、暂停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取消、暂停实施项目是否停止执行,是否存在明放暗收、改头换面的现象。
  (2)下放管理层级、委托实施项目执行情况。下放管理层级、委托实施项目是否衔接到位;委托实施项目是否履行法律手续,有关印章、格式文本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
  (3)转变管理方式项目执行情况。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相应操作规程和运行监督机制。
  (二)各市、县(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督查重点内容。
  具体包括:是否及时承接下放管理层级、委托实施项目;是否重新进行流程再造;有关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是否对外公示;有关印章、书面凭证和格式文本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是否建立相关监督检查制度;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行政审批案卷是否立卷归档等。
  三、监督检查的步骤
  监督检查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阶段(5月1日至8月1日)。各地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贯彻执行《决定》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各设区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请于8月1日前将本地本部门自查自纠总结材料报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总结材料内容要详实,材料要充分,有关数据要清晰准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自查自纠的基本情况;《决定》公布的保留、精简或下放管理层级、委托实施项目实施的基本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二)重点检查阶段(8月20日至9月20日)。由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审改办组织人员对各设区市和省政府各部门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调阅审批案卷,查看办证大厅、询问被许可人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暗访检查。
  (三)整改巩固阶段(10月1日至11月10日)。重点检查结束后,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省审改办要及时将督查结果报省政府和省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地方和部门将予以通报表彰,对存在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有关单位认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督查结果将作为全省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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