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范围为2007年12月31日前办理税务登记、正常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不包括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根据纳税人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账簿资料管理、税款缴纳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处理等五个方面情况及税务稽查结果,从高到低设置A、B、C、D四个等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管理。
三、评定方法和标准
(一)评定方法
为增强评定工作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证评定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依托信息化手段开展。广州市地税局、广州市国税局分别在信息系统提取符合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要求的纳税人名单,根据2008年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情况和2008-2009年度行政处罚和稽查处罚等情况,评定A、B、C、D级纳税人,各区(市)地税、国税局和各区(市)评审委员会配合开展工作。
(二)评定标准
1. A级纳税人参照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92号)的相关标准评定。
2.纳税人2008-2009年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被税务稽查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查处,未达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评定为C级。
3.纳税人2008-2009年度被税务稽查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查处并达到移送司法机关条件的,评定为D级。
4.本次评定范围内纳税人除被评为A、C、D级外,其余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为B级。
四、评定结果公布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对拟评定为纳税信用等级A级的纳税人通过网站公示,公示之日起15日内无重大异议的,确定为广州市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公示期满后市地税局和市国税局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站向社会公布纳税信用等级A级纳税人名单。各区(市)地税、国税局联合向纳税人颁发A级纳税人牌匾和证书。B、C、D级纳税人不颁发牌匾和证书,由主管区(市)地税、国税局以适当方式告知纳税人。
五、其他要求
(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是推进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信纳税,增强纳税人纳税遵从度和荣誉感的重要手段,各单位在评审工作开展前要通过门户网站、办税服务厅等做好宣传,使纳税人了解评定方法和标准;评审过程中要做好解释工作,营造依法纳税、诚实守信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