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大力开展担保方式创新。鼓励创新发展、先行先试各种担保方式,拓宽贷款担保物范围,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业务,探索开展土地使用产权、林权和海域使用权抵押及股权、专利权质押融资试点。
19.创新融资方式。支持在新兴文化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小企业自主创新和技术改造等领域开展小企业集合信托债权基金试点工作,拓宽区域内小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开展建设-经营-移交(BOT)、建设-移交(BT)、融资租赁等多种形式的项目融资,为区域内港口、铁路、公路、机场等重点项目服务。
20.探索开展外汇管理体制创新试点。积极争取外汇试点政策,在进口付汇核销等方面进行创新试点,促进区域贸易与投资便利化。
六、加强金融服务体系建设,提高金融运行效率
21.完善融资性担保体系。改善区域内融资担保制度环境和信用环境,鼓励推进资信高的中小企业之间、农户之间建立互保互助组织;推进商业银行和信用等级高的担保机构密切合作,建立风险共担机制,共同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系统建设,重点在区域内各市培育发展至少1家注册资本2亿元以上、在各县(市、区)培育至少1家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的信誉良好、经营规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发挥好省再担保集团公司信用增级和风险分散等功能,促进区域内市县担保机构健康发展。
22.加大金融中介引进力度。积极吸引国内外优秀保险中介、会计、法律、审计、证券咨询、信用评级等机构在该区域设立分支机构,提高金融中介服务能力。
23.加强支付体系建设。加快区域内支付清算系统建设,推进支付清算系统在农村地区延伸,尽快实现银行卡支付乡镇全覆盖、票据支付方式县域全覆盖。
七、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区域金融加快发展
24.制定金融机构奖励和风险补偿政策。将省级银行业金融机构当年在黄河三角洲区域贷款投放情况纳入对其工作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对贷款增幅超过全省平均增幅2%的省级银行业机构,给予一定奖励;将区域内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组织纳入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扶持范围;推动各市完善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机制,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担保风险进行部分补偿。
25.加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引导作用。省级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要优先支持黄河三角洲地区,区域内市、县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带动社会资本设立和发展一批创业投资企业,引导创业投资企业加大对黄河三角洲区域创业前期中小企业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投资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