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建立统计报表订正制度,各单位统计报表报出后,如自行发现差错或由统计机构审核后发现差错,应立即进行更正,如在当月来不及更正,应在下月进行更正并填写附报说明。网上直报企业(事业)单位发现数据报送错误的,应在规定的时间,通过网络进行更正。
八、统计数据质量检查
28、统计调查单位应建立统计数据质量自查制度,定期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数据质量进行自查和抽查,发现误差应及时向上级统计机构汇报,按规定进行更正。
29、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的范围: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原始记录、相关资料和统计台账。
30、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的主要内容:⑴统计指标的计算方法、分类目录、编码和范围是否符合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⑵计量单位是否采用法定标准和报表规定;⑶统计报表、台账、原始记录之间的数据是否保持一致;⑷同一指标在专业报表与综合报表中是否一致;⑸统计核算、业务核算及会计核算中相关资料、数据是否衔接;(6)统计核算中有无技术性、逻辑性差错;⑺统计报表的报告期是否符合规定;⑻统计台账的登录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九、统计数据管理与开发应用
31、各统计调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存、管理和交接制度。对统计报表、重要统计文件、统计调查分析资料及其他有保存价值的统计资料及相关资料,按照有关规定建立统计档案,统一归档保管,以便于查阅。进度统计资料保管期限为三年,年度统计资料永久保存。遇机构变动、人员调整,对所保管的统计资料应当办理交接手续,防止丢失和损毁,确保统计档案资料连续完整。
32、各统计调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统计资料的保密制度。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33、建立健全统计数据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全市统计数据以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各部门发布部门统计数据前,应当及时报市统计局备案。发布涉及全市性的社会经济统计资料,须经市统计局核准,方能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