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统计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应依法对统计资料进行交接。
16、统计人员有揭发和检举统计调查工作中违法行为的义务。
五、原始数据记录制度
17、原始记录是统计调查单位按照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的要求,通过一定的表格形式,对本单位各项生产经营活动的最初记录和客观反映,是未经过加工整理的第一手材料,是本单位进行核算管理的原始依据。
18、原始记录的设置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与统计、会计和业务核算的需要相适应;二是与生产经营管理状况相适应;三是与各项管理制度相适应。
19、设置原始记录的基本要素应包括:确定记录对象、记录表式和项目、记录份数、记录人员、记录时间和填报方式等。
20、原始记录要规范传递并按标准填写。
六、统计台账制度
21、统计调查单位的统计台账是把原始记录、各类资料等所反映的各种状况,根据单位生产经营和管理的需求,进一步加工整理的一种汇总和积累资料的账册,是单位统计报表计算填报的基础资料。统计台账应包括进度台账、专用台账及历史台账,可采取纸介质或电子版形式。
22、根据现行专业统计制度,设置相应的台账。
23、台账管理要规范。统计台账及其指标设置、登录要规范。单位统计台账要实行科学分类,统一编号,分列台账目录并将表式汇编成册。同时,还要建立统计台账的使用、保管、交接、归档制度。
七、统计报表工作
24、统计调查单位必须按《
统计法》规定,严格执行统计报表制度,在国家、地方政府统计机构和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25、新成立或新组建的部门、单位、各类组织,新上或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以上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餐饮业企业和星级住宿企业,在正式开展工作,投产或达到规模时应于次月主动向当地统计机构申报纳入定期报表统计范围。不及时申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视为拒报统计资料。
26、纸质统计报表必须填写规范,字迹清晰,单位名称与印章必须齐全一致。单位负责人、统计负责人和统计人员必须对统计报表数据进行审核并签名,统计资料报告期和填报日期必须正确填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