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根据
统计法和统计工作任务的需要,各县(市)区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各乡镇(街道)、工业园区设置综合统计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各群众组织和社会团体设立统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各村(居)委会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具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应设置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岗位,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各类小型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三、统计调查单位负责人及其职责
6、各统计调查单位应指定一名负责人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统计工作。
7、统计调查单位负责人应认真履行《
统计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组织、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统计调查工作,为统计人员依法开展统计工作配备必要的统计办公设备及其他工作保障设施,并对统计数据质量负责
8、统计调查单位负责人应依法指导和督查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建立和健全有关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及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统计工作管理制度,制定年度和中短期统计工作规划,并督查其执行实施情况。
9、统计调查单位负责人对统计机构或者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也不得强令或者授意他人篡改。
四、统计人员及其职责
10、各统计调查单位应设立统计员岗位,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工作人员。
11、统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按有关规定,定期参加统计继续教育和各类统计法制及业务培训。网上直报调查单位统计人员应当参加有关计算机数据处理的专业培训,掌握相应的网上直报技术。
12、统计人员依法统计,并具备统计专业知识和相应的业务能力,恪守职业道德,如实提供本单位统计资料,准确、及时、全面地完成各项统计任务。
13、统计人员应具有使用计算机处理统计数据、上报统计资料并对统计结果进行分析的能力。
14、统计人员应按照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统计资料审核、签署、交接、归档等管理制度和其他统计工作制度的要求开展统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