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银川市统计调查单位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的通知
(银政办发〔2010〕5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推进全市统计“双基”建设,不断夯实全市统计基层基础工作,促进全市统计工作整体上台阶、上水平,现将《银川市统计调查单位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一O年五月十三日
银川市统计调查单位基础工作规范化标准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基层单位统计基础工作,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
银川市统计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所称的统计调查单位为银川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在编制、民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各类行政、企事业法人单位和产业活动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各类产业园区。
一、统计登记
1、银川市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调查单位在批准或决定成立、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建设单位在固定资产投资新开工项目开工之前,必须到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办理统计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已办理统计登记的单位,必须按规定时间到负责登记的统计机构进行年检。
2、统计调查单位应执行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任务和依法批准的部门统计调查任务,接受政府统计机构的业务指导、工作安排和监督检查,并在规定时间内领报统计报表。
3、统计调查单位必须依照
统计法和统计制度规定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
二、统计机构
4、统计机构指统计调查单位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根据统计任务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统计职能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