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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雅安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一次住院的起付标准按100%执行,第二次住院按70%执行,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40%执行。恶性肿瘤(包括白血病)、精神病(包括器质性精神障碍、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等)或需血透治疗的患者需要到本市定点医院住院治疗的,一个自然年度内只计算一次起付标准。
  (二)最高支付限额,是指统筹基金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为每个参保人支付医疗费的最高额度。最高支付限额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左右确定,具体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公布。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住院医疗费在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符合支付范围内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
  退休(职)人员: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95%、90%、88%、85%。
  在职职工: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医院)、一级、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别为90%、85%、83%、80%。
  第二十三条 下列疾病,由参保人持二级及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到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核准后纳入特殊门诊管理。
  高血压病Ⅱ、Ⅲ期需降压药维持者,糖尿病,冠心病伴心衰。或伴严重心律失常者,风心病伴心衰。或伴风湿活跃者,慢性阻塞性肺病伴呼衰者,肺心病伴心功能不全者,活动性结核病,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活动性肝炎,各种恶性肿瘤需放化疗、或止痛治疗者,慢性肾功能不全需血液透析者,脑血管病伴昏迷、或伴失语、或伴肢体瘫痪者,系统性红斑狼疮需免疫治疗者,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心瓣膜病换瓣术后,安心脏起搏器术后,强直性脊柱炎,中晚期帕金氏综合症。
  参保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因上述疾病发生的门诊医疗费(不含其他疾病的诊治费用)超过400元的,其超出部分中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80%的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最高支付不超过10000元。其中,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门诊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治疗者,统筹基金按90%的比例支付,最高不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当年的最高支付限额。
  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伤、生育发生的医疗费,在工伤或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工伤、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比照工伤生育保险规定支付。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未纳入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前产生的工伤、生育医疗费用,参照工伤、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在公务员医疗补助中支付。

第五章 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第二十六条 老红军、离休人员的医疗待遇按国发〔1998〕44号、川组通〔2007〕59号、雅组通〔2009〕60号文件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离体干部医疗保障实行市、县(区)分级管理,有关医疗待遇按原有规定执行。国家和省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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