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广泛开展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一是制定“四个能力”建设标准;二是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宣贯培训;三是强化“四个能力”建设督导检查;四是开展“四个能力”建设达标验收。
3.推进落实政府部门消防工作“四项责任”。一是建立完善政府部门消防工作相关制度。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建立、完善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消防安全委员会或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本系统管理内容,落实消防工作责任,互通消防监管信息。二是实施政府部门消防工作考评问责。市、县(区)两级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内容,要把消防工作列入政务督查主要内容,逐级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定期实施检查考评。
4.大力夯实农村、社区火灾防控“四个基础”。一是健全农村、社区基层消防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整合社会资源,依托综治办、安监办等设立消防管理办公室,配备消防专(兼)职干部,及时落实各项消防安全工作;社区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要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整合保安、巡防以及社区民警等力量,建立完善基层火灾防控体系。二是建立“网格”排查隐患机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紧密结合实际,建立完善火灾隐患发现、报告、整改、督办等工作制度。以乡镇和社区为基本单元,充分发动基层安监办、工商所和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力量,分片包段,拉网检查,确保火灾隐患排查不留死角。三是完善初起火灾扑救机制。要大力推进乡镇(街道)、社区消防力量建设,做好消防巡防一体化工作,依托农村、社区现有治安巡防队伍,加强消防业务培训,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治安巡防内容,并有效承担扑救初起火灾任务。四是加快推进城乡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从城乡规划源头入手,按照“一年集中清理,两年综合治理,三年整体达标”的总体要求,统筹城乡建设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分类别、分阶段加快推进农村、社区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5.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消防监督管理“四个水平”。一是持续整治火灾隐患;二是进一步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三是探索执法工作新模式;四是创新社会消防管理。落实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消防安全检查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培育和规范我市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
(三)工作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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