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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泸市府函〔2010〕9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十一五”以来,我市的农村公路建设快速发展,农村公路已占我市公路总里程的93%,改善了农民群众的出行条件,为推行我市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为认真做好我市运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推动我市农村交通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安全协调发展,现就加强我市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从全市农村运输交通安全的实际出发,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建设是基础,管养是保障,安全是前提,运输是目的的指导思想。坚持“政府负责、行业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促进全市农村交通事业发展,为加快全市“四个四”发展战略实施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好务。

  二、工作目标

  实现农村交通快速发展,通行条件明显改善,养护管理基本范,运输网络逐步完善,农村客运市场规范有序,群众出行安全便捷。

  三、责任主体

  区县人民政府是本辖区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县、乡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分解落实农村交通运输的各项工作任务,加大非法运营打击力度,督促乡镇指导村民委员会抓好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

  四、机构职责

  区县人民政府应加强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建立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管理领导体系,切实加强对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进一步明确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职能,加强农村交通管理队伍建设,负责农村交通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安全、宣传工作;指导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抓好村道的规划、建设、管养工作;抓好本乡镇范围内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道路交通的源头安全管理;及时统计上报有关交通资料和信息。交通管理站人员采用专职和兼职相结合。

  乡镇农村交通管理机构编制方面问题,按有关程序报编制管理部门审定。各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乡镇交通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指导,依法将管理权延伸到乡镇,加强农村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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