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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三、建设标准和示范店管理
  申请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经营单位应当做到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自觉承担食品安全的法定责任,切实做到“四个规范”:
  一是食品经营主体资格合法规范。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食品流通许可证(或有效的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按期接受并通过年检或者验照。应当具有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是食品质量入市退市规范。经营者要严格审验所经销商品的质量及相关证明,审核供货商资格,确保所经销的商品渠道规范,质量安全,标识说明真实、清晰。按照省局《关于推广使用食品安全监管“两项制度”信息化系统的指导意见》(苏工商消〔2009〕344号)精神,督促食品经营者利用电子信息化系统建立并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引导食品经营者全面推行购销挂钩、统一配供等协议准入制度。做到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对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的食品,以及自检或经执法部门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撤柜退市,公告召回已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
  三是食品经营行为合法规范。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销售食品,严禁向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或滥用食品添加剂。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上岗工作。食品销售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销售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四是各项制度健全规范。申报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经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严格规范食品销售从业人员健康管理行为。建立健全自检制度,严格规范内部食品质量监控行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严格规范自查自纠行为;建立健全食品退市制度,严格规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退出市场的行为;建立健全应急处置制度,严格规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程序;建立健全食品消费纠纷解决制度,严格规范经营者和解消费纠纷的行为。通过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切实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治化水平。
  为提升食品安全示范店标准化建设水平,强化示范宣传,提高食品安全示范效应,已确认为示范店的食品经营单位必须做到“五个统一”:
  一是统一称谓。凡参加示范活动的食品经营单位,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确定,其称谓统一规范为“食品安全示范店”。对确定的食品安全示范店,允许其使用“食品安全示范店”字样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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