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
(苏工商消〔2010〕91号)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提高食品安全示范店的规范化水平,保障食品市场消费安全,根据国家工商总局《
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指导意见》(工商食字[2009]219号),现对我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实施《
食品安全法》,按照总局 “四个规范、五个统一”的建设要求,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扩量提质、注重实效”的方针,以构建食品质量管理机制为重点,依法建立健全食品质量管理体系,以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为重点,依法建立健全食品经营者长效自律机制,大力推进食品安全示范店规范化建设,充分发挥食品安全示范店的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规范食品经营行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切实提高我省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二、建设目标和评定方式
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工作经验,明确目标,确保到2010年底全省每个城镇社区(居委会)、乡镇行政村食品安全示范店覆盖率达到100%,对区域广、规模大、经济实力强的行政村和城镇社区,鼓励建设多个食品安全示范店。
食品安全示范店创建工作由食品经营者自愿申请,每年组织一次考评。食品经营者填写《食品安全示范店申报表》(附件一1),表格一式两份,由基层工商分局(所)和县(市、区)工商局各留存一份;基层工商部门严格对照条件和要求进行筛选,初选合格后,填写《食品安全示范店现场检查表》(附件二2),推荐至县(市、区)工商局,由县级工商部门组成示范店评审小组,按照评定标准考核验收,审核通过后,经同级媒体公示一周无异议后,下发文件确认为食品安全示范店,并报市级工商部门备案。考核评定标准由各直属局根据本地实际统一制定。
各地工商局要加强对示范店的动态管理,对存在轻微违法行为的示范店及时给予指导,帮助其改正;对食品经营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拒绝改正、存在严重违法违章行为等情况的,取消食品安全示范店称号,由检查部门填写《不合格“食品安全示范店”取消命名审批表》(附件三3),上报至县级工商部门,县级工商部门根据事实,作出取消与否的决定建议,报市级工商部门备案,并通过媒体公示通告。基层工商部门根据上级部门签署的意见,对决定取消食品安全示范店命名的,在30日内收回示范店标志牌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