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食品生产经营者自律机制。帮扶、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员工培训、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生产过程控制、问题产品召回及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内部生产经营档案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鼓励支持食品企业建立食品安全可追溯系统,并在食品行业全面推广。督促行业协会组织对食品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培养具备良好职业道德、较高业务水平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食品安全岗位专职人员。建立食品企业诚信不良记录收集、管理、通报制度和行业退出机制。加强食品生产企业和经营者质量信用建设和信用分类监管。(各有关部门负责)
(四)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网,特别是县(市)、区及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三级基层监督网,完善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制定完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的管理办法,明确食品安全监督员的聘任条件、工作职责、考核评议方式和工作报酬标准,提高监督员素质,增强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现有群众举报投诉网络的作用,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充分发挥报纸、电台、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群众关注的食品安全焦点问题进行追踪,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行为进行曝光,引导人们科学消费、安全消费。(各级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部门负责)
(五)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处置机制。对现有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要求,健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按照新的职责划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有关监管部门要指导、督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制定本单位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落实企业内部的食品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六)建立食品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建立健全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食品安全责任制,要坚持有权必有责、失职必问责,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定责任追究的具体办法,形成全程监管、全程负责的责任体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
三、有关要求
(一)严格落实食品安全整顿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地的食品安全整顿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要抓紧制定2010年整顿工作具体实施方案,分解整顿工作和长效机制建设任务,将专项整顿与长效机制建设相结合,集中治理与日常工作相结合,统筹安排监管力量,切实保障经费投入,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长效机制建设实现突破。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本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及时发现和帮助解决有关问题;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行政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