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2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3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4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
第三十三条 各县(市)、区要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经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施行。
说明:
1日工资收入的计算方法:月工资收入/月法定工作日。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月工资收入核算日工资;各类企业职工和其他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有关规定核算日工资。
2特困职工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持有《石家庄市特困职工优待证》的职工。
(1)职工家庭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后,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慢性疾病,月自费医疗费200元以上(包括200元)。
(2)职工家庭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后,子女就读于大专或以上学校,造成家庭生活困难。
(3)职工家庭月人均收入500元以下(包括500元),本人或家庭成员患有经省三级医院确诊的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
(4)职工家庭领取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金后,因自然灾害或遭受突发灾难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
3不具备脱困条、件、需要长期救助的特困职工特指经工会认定且纳入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软件管理、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且近5年内靠家庭自身无力摆脱现状的特困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