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重大事项;
2审查和批准“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重要政策性文件;
3定期听取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4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重要政策性文件;
2负责全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督导、检查及日常工作;
3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活动年度开展情况;
4负责本区域内捐款资金的归集、上缴和调剂;
5负责全市工会使用的《河北省公益事业接受捐赠统一收据》的监督检查工作;
6按审批权限负责本区域内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和建档等项工作;
7落实省、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和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资金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救助资金的归集、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工作经费分别由各级工会从工会经费中安排解决,并列入预算。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终止对其当期的所有救助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活动中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1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2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3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4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5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缴、下拨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