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县以上工会应开立“救助一日捐”银行专户,专门核算此项资金。
第二十条 “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资金纳入各级工会财务帐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救助一日捐”,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收集或调剂的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县以上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基层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业务支出-其他业务费”列支。
第二十二条 直接收取职工捐款的工会,要将所收捐款登记造册,连同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县级以上工会收到下一级工会上缴的捐款资金,或者上级工会调剂的救助资金,要将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各级工会按规定发放的救助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工作经费的补充,不得扩大资金使用范围。当期活动结束后,本级工会就此项资金的收集、使用情况逐级向上一级工会作专项报告,结余资金可结转下期使用。严禁私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审查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对该项资金的审查审计结果。
第七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五条 成立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市领导同志任组长、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市总工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工作委员会和“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资金审查监督委员会。各县(市)、区也应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