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审批。上级工会收到基层工会或下级工会上报的《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5建档。经审查符合救助条、件的,按照《河北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规范使用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的通知》(冀工办发〔2009〕20号)要求,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
第五章 救助资金的收集、留存、调剂、使用和审批
第十五条 实行基层为基础,县、市两级统筹,市级适当调剂的体制,收集和管理资金。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工收入水平,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现市一级统筹。
基层工会在接收捐款时须出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同时登记造册,并按规定留成、上缴。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所收捐款按工会隶属关系全部上缴市总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按所收捐款总额的80%留存使用,并于每次捐款结束后至5月15日前,将所收捐款的20%按工会经费上解渠道上缴市总工会。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产业工会所收捐款由市总工会统一管理使用。石家庄市捐款总额的4%由市总工会上缴省总工会。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首先使用本级留存资金实施救助。市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对职工参与率达到30%以上的县(市)、区总工会安排调剂资金。发放调剂资金的上限原则上为县(市)、区总工会的上缴额(扣除由市总工会上缴省总工会的4%)。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单笔救助额超过3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可申请市总工会调剂资金救助,救助事项及救助标准须经县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其中3万元以下部分由各县(市)、区总工会支付,超过3万元部分由市总工会资金支付。
依据《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单笔救助额超过5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可申请省总工会资金救助,救助事项及救助标准须经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报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其中5万元以下部分由设区市级(含)以下各级工会支付,超过5万元部分由省总工会资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