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条、件:(1)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活动当期救助额最高不超过4000元。(2)原则上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
5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经省三级医院确诊首次患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救助当期医疗费个人自付额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达到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3000元的救助。
限定条、件:(1)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救助当期救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2)原则上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
6因遭受意外灾害,致使生活特别困难的捐款职工家庭,根据受灾害程度给予1000-3000元一次性救助。
第十条 救助期限原则上每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为活动当年7月1日零时起至次年6月30日24时止。如隔年开展捐款,救助期限顺延一年。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一条 在一个救助期限内,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九条、3、4、5、6款的捐款职工家庭,救助一般不超过一次。特殊情况和单笔救助额超过1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由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确定。
第十二条 以上救助标准可根据捐款资金筹集和救助发放情况,经市活动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制订的本级救助标准不得高于以上救助标准。
第四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四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公示、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
在石家庄市区域内流动的职工,凭《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在捐款地工会申请救助。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
3公示。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单位和居住社区同时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县级(含)以上地方总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