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等情况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捐款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本市境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职工,每年捐出本人本年度4月份一日的工资收入。捐款标准不设上限。特困职工原则上不参加捐款。
第七条 捐助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如上年度捐助资金结余较多,根据实际情况,报请省活动领导小组研究决定隔年开展。捐款时间从每年4月12日开始,4月30日结束。
第八条 捐助活动接受和鼓励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的社会捐助。
第三章 救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九条 依照标准对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实施救助。
1不具备脱困条、件、需要长期救助的特困职工。
生活救助标准:500元/户/年。
2就读大中专(含高职)、研究生和高中的特困职工子女。
助学救助标准:
对当年考入大学的特困职工子女给予一次性2500元资助、考入大专的2000元、考入中专(含高职)的1000元、考入高中的300元。大专、中专毕业后考入大学、大专的给予差价救助,考入研究生的给予1000元救助。
生活救助标准:
凡就读大中专(含高职)的特困职工子女,每年给予500元救助。
3特困职工及其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经省三级医院确诊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救助当期医疗费个人自付额(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农合报销的,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下同)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达到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给予1000元-10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限定条、件:(1)参加本活动的特困职工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活动当期救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2)原则上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
4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及其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经省三级医院首次确诊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救助当期医疗费个人自付额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且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个人自付医疗费数额达到10000元以上(含10000元)的,给予一次性1000元-8000元的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