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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的“附件2《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暂行)》”已被: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5月5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5日)废止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
(石政办发〔2010〕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2009〕101号)要求,自2010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展活动目的

  通过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多渠道筹集帮扶救助资金,帮助困难职工解决面临的突出困难,让困难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捐助时间

  捐助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从4月12日开始,4月30日结束。如上年度捐助资金结余较多,经报请省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可隔年开展捐助活动。

  三、救助对象

  (一)不具备脱困条、件、需要长期救助的特困职工。

  (二)就读大中专(含高职)、研究生和高中的特困职工子女。

  (三)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的特困职工及其家庭中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

  (四)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医药费并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患其他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医药费并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

  (五)因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特困职工和参加本活动的捐款职工。

  四、募捐范围和标准

  倡导全市各级各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职工,每年捐出本人本年度4月份一日的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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