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施工过程公开。建设项目批准和施工单位确定后,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将参建各方的建设、管理监督职责、建设工程合同内容、廉政制度、安全制度等以一定的形式公开,定期或不定期将项目建设进度、完成投资情况、工程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安全生产等情况向社会公开。
(六)变更内容公开。对已批准的建设项目,由于特殊原因需要对合同主体、工程规模、投资和设计等事项进行变更的,由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办理并及时公开。
(七)质量监督公开。要随时公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联系方式,以及监督内容和各阶段检查结果,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八)采购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项目建设所需的大宗材料、设备要按照项目设计要求,采取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集中采购,并将采购结果及时公开。
(九)资金管理公开。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好、使用好项目建设资金。项目建设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核算。财政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公开各项项目建设资金的来源、投向,公开申领、报账和监管的程序,严格按照工程进度和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十)竣工验收公开。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主管部门或项目单位负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决算审计,公开验收结果,公开工程决算,公开交付使用时间。
四、实施形式
实施“十公开”制度的形式要结合实际,讲求实效,根据不同对象因事制宜、简便易行,便于群众参与和监督。除运用编印手册、印发公告、设立公示栏等常规公开手段外,还要充分利用网站、电子触摸屏等网络化、信息化技术手段以及新闻媒体等予以公开。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行“十公开”制度的重要性,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本地、本部门和项目建设实际,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抓好项目建设公开。市监察、建设等部门要加大对各县(市)、区和相关部门实施“十公开”制度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了解情况,对措施不到位的,要有针对性的提出解决办法。对工作不力、不按要求实施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关于在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省交通厅高速公路建设“十公开”制度的意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