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十公开”制度的实施意见
(石政办发〔2010〕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工程建设领域管理,规范项目的规划、立项、拆迁、建设、采购等主体行为,将每一个项目都建设成为廉洁、优质、高效工程,按照省治理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在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推行省交通厅高速公路建设十公开制度的意见》(冀治工发〔2010〕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十公开”制度,从项目建设的立项到验收交付实现全过程公开,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中央和省补助资金(含国债资金)以及用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包括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夜景照明、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公路和地下公共设施等。
二、责任主体
全市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为实施“十公开”制度的责任主体。责任主体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三、公开内容
(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公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各县(市)、区和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将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和年度计划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立项和审批公开。项目立项和审批要遵循公开、透明、高效的原则。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保密事项外,项目立项和审批部门要向社会公开有关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用地、环评、水保和施工资格证、资质证的审批依据、审批机构、审批标准、审批程序、审批时限和审批结果。
(三)招投标公开。项目建设单位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制并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信息,按照规定程序在规范的有形市场中公开进行招投标活动,并及时公开中标结果。
(四)征地拆迁公开。因公共利益需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各建设单位要依法向社会公开征地面积及价格,接受社会监督。对涉及拆迁安置的,各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及参与拆迁的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的拆迁补偿政策,向社会及时公开拆迁方案、政策、纪律、程序,以及拆迁户自然状况和投诉渠道,涉及回迁的,应将回迁楼规划设计、安置结果等一并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