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石政发〔2010〕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落实《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09〕第12号)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认真贯彻《
安全生产法》、《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重大危险源的监督和管理,实现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移”和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的转变,坚决遏止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总体目标
确保重大危险源各项安全管理工作有序开展;确保重大危险源各项监控、监管措施得到有效落实,确保不发生重大危险源安全事故。
三、主要工作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主体,也是重大危险源管理监控的主体,在重大危险源管理与监控中负有重要责任。要严格贯彻执行《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认真做好以下工作。
1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辨识、确认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并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机构对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区分重大危险源等级。
2经确认的重大危险源要做好登记建档工作,并将登记建档情况及时向安监部门备案,同时按照《重大危险源管理信息系统》有关要求,上报重大危险源数据及相关信息。
3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管理监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将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逐级分解到厂矿、车间、班组,建立重大危险源单位内部“三级”监控责任体系,责任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