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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2010年食品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五)深入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

  各区、县(市)和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继续开展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协调组织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建立完善试点企业档案,制定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征集、发布办法和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等,认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信用信息征集工作,适时开展本地区食品企业信用等级评价认定和授牌活动。宾县、五常市要巩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市)的工作成果,巴彦县要巩固省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创建成果。

  四、职责分工

  (一)农业部门负责种植业投入品和生鲜农产品的监管。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畜牧生产中饲料、兽药和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负责动物的防疫、定点屠宰的检疫。

  (三)环保部门负责对食品产地环境质量监测,对污染源实施监督性监测,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

  (五)工商部门负责推进食品经营企业建立健全食品准入及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推广并使用食品经营进销货票证通等工作;查处流通环节无证经营食品和打击经营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犯罪行为;督促食品超市、农贸市场建立自检机构;指导开展建设“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负责流通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

  (六)卫生部门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审批发放,负责食堂、餐饮业的食品安全监管。

  (七)商务部门负责生猪屠宰监管,推进“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示范店”活动;与有关部门配合抓好蔬菜、肉灌制品、酒类经营的监管。

  (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并协调有关部门抓好食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负责组织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各区、县(市)政府对本地区食品安全负总责,继续认真落实市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部门责任制和责任倒查追究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地区的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切实加强本地区协调组织和办事机构的建设。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3号)确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认真吸取“三鹿问题奶粉事件”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推进食品安全日常监管和集中监管工作的开展。严格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平稳顺利实施食品安全体制调整和职能调整,按照职责分工,履职尽责,防止出现监管缺位。由各区、县(市)和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成员部门负责制定年度食品安全工作实施方案并报市食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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